四川財經職業(yè)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2021年9月修訂)
第一條 為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 激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勤奮學習,、 努力進取, 在德、 智、 體,、 美,、勞得到全面發(fā)展,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的有關文件精神, 結合工作實際,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按照《四川財經職業(yè)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分為三檔, 一檔為每生每學年4500 元,;二檔為每生每學年3300 元;三檔為每生每學年2100 元,。 學校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guī)定對資助標準進行調整,。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的名額由學工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二級學院適評學生人數占全校適評學生人數的比例, 提出建議分配名額, 報校資助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 分配至二級學院。二級學院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受助學生名單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獲得國家助學金資格:
(一)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二) 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
(三) 受到學院嚴重警告及以上紀律處分;
(四) 有其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五) 被移除家庭經濟困難名單。
第六條 學校為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辦理個人儲蓄帳戶,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tǒng)計學生銀行卡號后將通過財務處以上卡的方式將國家助學金轉入學生帳戶,。國家助學金每學年按 10 個月平均發(fā)放,。
第七條 已獲國家助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fā)放國家助學金:
(一) 死亡,;
(二) 休學,、 轉學、 退學,、 出國,;
(三) 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獲得國家助學金資格被
取消,。
采用欺騙手段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被移除家庭經濟
困學生名單后,其已經獲得的國家助學金應予追回,。
第八條 附則
(一) 本辦法經院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原《四川財經職業(yè)學院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6月修訂) 同時廢止。
(二) 由學工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